【颁布时间】2012-4-28【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中国 俄罗斯【法规来源】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947953.shtml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根据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
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国平 阿里斯托夫
(签名) (签名)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的修订议定书
根据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协定第四条表述为:
“第四条
一、主桥共同建设。双方各自承担的界河桥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界限为中俄国界线。
二、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界河黑龙江(阿穆尔河)的水流流向、河床、主航道、岸线和中俄国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及其他方面的安全。
三、各自一方对界河桥的所有权的分界线为中俄国界线。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表述为:
“由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各自一方机构各自承担对铁路桥在己方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界限内进行勘测、设计和建设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协定有效期内有效。
本议定书于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
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国平 阿里斯托夫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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