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2003-12-9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邮政企业开展

铁路客票预订、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发改办价格[2003]1345号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邮政部门票务代理收费审批权限的请示》(湘价呈[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铁路客票预订、销售与邮政寄递分属不同业务范围,管理中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

二、邮政企业接受旅客委托,利用“185”热线电话和营业网点等邮政资源,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预订服务,应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铁路客票预定环节不得收取订票费等任何费用。

三、邮政企业根据旅客委托,以特快专递等方式,为旅客提供铁路客票寄递服务,应当将铁路客票视同正常邮件,严格执行特快专递有关业务规范和资费标准,不再另行制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业务规范。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寄递业务时,应按旅客指定地点,提供取票并送达的全程服务。为旅客垫付票款,不得额外加收相关费用。

四、有关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递送(寄递)业务,应遵循旅客自愿、平等服务原则。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铁路客票销售组织工作,保证全体旅客选择不同预订、购买和递送(寄递)形式时,购票出行机会均等。邮政企业应对旅客在不同渠道预订、购买的铁路客票,提供平等的寄递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在铁路客票销售、递送(寄递)过程中,由实际提供服务的一方按规定标准收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对同一环节不得重复收费。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一律不得收取送票费。

五、有关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事先告知旅客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方便旅客自主选择。

六、湖南省邮政局《关于下发全省电子邮政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湘邮局字[2003]1号)中,另行制定铁路客票寄递服务项目,按寄递铁路客票张数计收费用,自行规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在邮局指定地点取票旅客收取网点服务费8元/张等做法,应予纠正。

请你局按上述意见,具体处理邮政企业开展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寄递业务收费有关问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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