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2004-6-7
【标题】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规来源】http://www.zhb.gov.cn/eic/649086802442846208/20040614/1051598.shtml


【法规全文】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82号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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