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5-7-27【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4116342
【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5]58?
1995-07-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规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5]58?
1995-07-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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