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2-10-1【标题】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全文】
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 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 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
2.1 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 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 危建
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 侵限
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 定
3.1 鉴定组织
3.1.1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房建部门和下属各房产建筑段,分别设立鉴定室、组。路局鉴定室负责现有房屋、建筑物中的整体拆除危房、危建的鉴定;分局鉴定组负责管内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的鉴定;路局、分局分别启用“房建设备安全鉴定专用章”。段鉴定组负责管内危房、危建鉴定和大型建筑物、公用房屋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危房、危建日常管理。
3.1.2 鉴定组成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房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鉴定组一般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
3.1.3 安全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组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a.审请鉴定,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鉴定,由分局申请,报路局鉴定室,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鉴定,由房建段申请,报分局鉴定组;所有危房、危建的首次鉴定,由维修的领工区(分段、工区)向段鉴定组申请;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b.鉴定组受理鉴定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并由鉴定组负责人做好鉴定准备,摸清被鉴定设备的历史和现状。
c.现场查勘、测试、记录破损数据和状况。
d.全面分析、检测、验算、论证、综合判断,确定危险程度。
e.提出处理意见。
f.填写鉴定记录(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表)。
3.3 鉴定标准
3.3.1 危房鉴定,暂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为准。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其他建筑鉴定,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倒塌危建鉴定,暂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先鉴定建筑物构件,再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3.3 侵限危建鉴定,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为准。实测站场建筑物(站台、雨棚、天桥等)距线路中心(不同高度)的水平距离或钢轨面的垂直距离,小于“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表”《货规》中采用的建筑限界或二级超限图规定的建筑限界,即为侵限危建。
3.4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的,鉴定组必须及时通知房建设备管理单位。属于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应同时通知使用者。
4.处理和整治
4.1 经鉴定确认的危房、危建,一般可做以下处理:
a.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建筑物。
b.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了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建筑物。
c.停止使用:适用于有修理价值,但随时有倒塌危险,且又不危及他人、他物的安全,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房屋、建筑物。
d.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4.2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者,房产建筑段应按照鉴定组织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理,修理资金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安全维修工作。
4.3 年度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房、危建的件名,在特殊情况下,房产建筑段可安排临时计划,尽快排险解危,事后补报大修计划。
4.4 整治危房、危建,各级领导应给于支持,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按计划管理权限在资金上给于保证,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有阻碍行为,房建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日常管理
5.1 档案管理
5.1.1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危房、危建,应做好正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5.1.2 危房、危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检查记录;
b.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
c.日常检查、观察记录;
d.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5.2 安全检查
5.2.1 定期检查:房产建筑段每年春季(或秋季)对管内房建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对危房、危建进行重点检查,每半年由段鉴定组进行一次复查鉴定,维修领工区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5.2.2 日常检查、观察:检修工区(或小组)应按巡检周期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记录,由鉴定组织确定设置的结构病害观察标志,应指定专人管理,填好观察记录。
6.职 责
6.1 巡检工
a.对管内设备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经常观察变化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c.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6.2 检修工长
a.组织检修人员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安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理;
c.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加强重点管理,掌握险情变化情况,填写、保管有关检查资料。
6.3 领工区(分段长)、技术员
a.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维修,组织检查组(春、秋检组)进行设备大检查,掌握险情,保证设备使用安全;
b.对已发现有危险待鉴定的房屋建筑物,及时向段申请鉴定,并提供有关险情资料,采取应急措施;
c.加强危房、危建管理,组织日常危房、危建检查,填写、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6.4 段长、段总工程师
a.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设备大检查;
b.组织段鉴定组进行危房、危建鉴定和申请上级鉴定;
c.对已确定的危房、危建,提出整治规划,需大修解决的及时上报分局;对随时有倒塌危险的,由房建段长负责立即书面通知使用者,做好停止使用的措施及安全工作,并上报分局。
6.5 分局房建科
a.每年应对房产建筑段的年度房建设备大检查中提出的危房、危建件名进行复查,汇总上报,对需大修解决的危房、危建,及时提出建议计划;
b.督促、检查各房产建筑段的管理工作,组织分局鉴定组,及时对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6.6 路局房建处
a.监督、检查管内危房、危建的管理工作;
b.组织路局鉴定组织及时对整件拆除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c.审批局管内的危房、危建大修计划和整治方案。
6.7 事故责任
a.因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不及时上报,虽然鉴定组织鉴定为危房、危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房建部门承担;
b.因使用者擅自拆改房建设备、结构、改变使用性质、堆放超载或阻碍房建部门采取解危措施等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或行为人承担;
c.因过失把危险鉴定为非危险,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或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由鉴定组织承担。
7.附 则
7.1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7.2 铁路自管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3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略)
【法规全文】
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 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 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
2.1 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 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 危建
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 侵限
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 定
3.1 鉴定组织
3.1.1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房建部门和下属各房产建筑段,分别设立鉴定室、组。路局鉴定室负责现有房屋、建筑物中的整体拆除危房、危建的鉴定;分局鉴定组负责管内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的鉴定;路局、分局分别启用“房建设备安全鉴定专用章”。段鉴定组负责管内危房、危建鉴定和大型建筑物、公用房屋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危房、危建日常管理。
3.1.2 鉴定组成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房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鉴定组一般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
3.1.3 安全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组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a.审请鉴定,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鉴定,由分局申请,报路局鉴定室,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鉴定,由房建段申请,报分局鉴定组;所有危房、危建的首次鉴定,由维修的领工区(分段、工区)向段鉴定组申请;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b.鉴定组受理鉴定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并由鉴定组负责人做好鉴定准备,摸清被鉴定设备的历史和现状。
c.现场查勘、测试、记录破损数据和状况。
d.全面分析、检测、验算、论证、综合判断,确定危险程度。
e.提出处理意见。
f.填写鉴定记录(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表)。
3.3 鉴定标准
3.3.1 危房鉴定,暂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为准。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其他建筑鉴定,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倒塌危建鉴定,暂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先鉴定建筑物构件,再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3.3 侵限危建鉴定,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为准。实测站场建筑物(站台、雨棚、天桥等)距线路中心(不同高度)的水平距离或钢轨面的垂直距离,小于“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表”《货规》中采用的建筑限界或二级超限图规定的建筑限界,即为侵限危建。
3.4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的,鉴定组必须及时通知房建设备管理单位。属于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应同时通知使用者。
4.处理和整治
4.1 经鉴定确认的危房、危建,一般可做以下处理:
a.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建筑物。
b.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了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建筑物。
c.停止使用:适用于有修理价值,但随时有倒塌危险,且又不危及他人、他物的安全,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房屋、建筑物。
d.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4.2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者,房产建筑段应按照鉴定组织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理,修理资金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安全维修工作。
4.3 年度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房、危建的件名,在特殊情况下,房产建筑段可安排临时计划,尽快排险解危,事后补报大修计划。
4.4 整治危房、危建,各级领导应给于支持,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按计划管理权限在资金上给于保证,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有阻碍行为,房建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日常管理
5.1 档案管理
5.1.1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危房、危建,应做好正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5.1.2 危房、危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检查记录;
b.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
c.日常检查、观察记录;
d.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5.2 安全检查
5.2.1 定期检查:房产建筑段每年春季(或秋季)对管内房建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对危房、危建进行重点检查,每半年由段鉴定组进行一次复查鉴定,维修领工区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5.2.2 日常检查、观察:检修工区(或小组)应按巡检周期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记录,由鉴定组织确定设置的结构病害观察标志,应指定专人管理,填好观察记录。
6.职 责
6.1 巡检工
a.对管内设备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经常观察变化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c.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6.2 检修工长
a.组织检修人员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安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理;
c.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加强重点管理,掌握险情变化情况,填写、保管有关检查资料。
6.3 领工区(分段长)、技术员
a.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维修,组织检查组(春、秋检组)进行设备大检查,掌握险情,保证设备使用安全;
b.对已发现有危险待鉴定的房屋建筑物,及时向段申请鉴定,并提供有关险情资料,采取应急措施;
c.加强危房、危建管理,组织日常危房、危建检查,填写、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6.4 段长、段总工程师
a.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设备大检查;
b.组织段鉴定组进行危房、危建鉴定和申请上级鉴定;
c.对已确定的危房、危建,提出整治规划,需大修解决的及时上报分局;对随时有倒塌危险的,由房建段长负责立即书面通知使用者,做好停止使用的措施及安全工作,并上报分局。
6.5 分局房建科
a.每年应对房产建筑段的年度房建设备大检查中提出的危房、危建件名进行复查,汇总上报,对需大修解决的危房、危建,及时提出建议计划;
b.督促、检查各房产建筑段的管理工作,组织分局鉴定组,及时对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6.6 路局房建处
a.监督、检查管内危房、危建的管理工作;
b.组织路局鉴定组织及时对整件拆除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c.审批局管内的危房、危建大修计划和整治方案。
6.7 事故责任
a.因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不及时上报,虽然鉴定组织鉴定为危房、危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房建部门承担;
b.因使用者擅自拆改房建设备、结构、改变使用性质、堆放超载或阻碍房建部门采取解危措施等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或行为人承担;
c.因过失把危险鉴定为非危险,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或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由鉴定组织承担。
7.附 则
7.1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7.2 铁路自管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3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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