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颁布时间】1993-10-11
【标题】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cefagui/1993-10/13/content_542.htm


【法规全文】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铁道部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1993年10月11日,铁道部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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