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4-9【标题】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劳动部【法规来源】
【法规全文】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4月9日,劳动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定〔1994〕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在1994年5月1日后,对部分轮班制人员实行新工时制度延长一段准备时间,但其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要尽量缩短。希望你们通过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自行调剂,尽快实行新工时制度。在准备时间内,对部分职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允许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核增工资总额问题,我部拟在今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再研究解决。
【法规全文】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4月9日,劳动部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定〔1994〕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在1994年5月1日后,对部分轮班制人员实行新工时制度延长一段准备时间,但其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要尽量缩短。希望你们通过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自行调剂,尽快实行新工时制度。在准备时间内,对部分职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允许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核增工资总额问题,我部拟在今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再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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