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5-10【标题】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全文】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1994年5月10日
【法规全文】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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