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4-5-10
【标题】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全文】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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