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6-14【标题】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号】铁财(1994)61号【失效时间】1999-7-23【颁布单位】铁道部【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9-7-23已经被id70030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
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铁财(1994)61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积极性,部经研究决定,在全路运输企业推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现将《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与本办法有关的清算具体问题和会计处理事项由部财务司制定;有关宏观调控措施,部将另文公布。
附: 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目前的运价管理体制和企业结构形式,部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路运输企业实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
“管直”方案的实施,将改变多年来运输企业收入分配以各局支出为主要依据的作法,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清算收入将主要与运量(分开管内和直通)挂钩,从而避免各局之间攀比支出增长,加大铁路局管理成本的责任。
“管直”方案包括收入清算、成本控制、利税分配、资金缴拨四个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环节,此外,为了保证全路统一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有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运输收入的清算
(一)管内收入与直通收入的统计
1、参加清算的运输收入范围及划分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运输收入,指客货运输收入,不包括保价收入和建设基金收入。运输收入中扣除部规定按单项办法核算的收入外为参加“管直”清算的收入。
“管内”运输收入与“直通”运输收入的列报按照部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2、“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统计和确认
发生在一个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管内运输;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局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直通运输。
“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的确认按统计部门的正式报表统计。旅客周转量以《客报二》为准(车上补票收入列担当局管内收入,工作量不再统计),行包周转量以《客报七》为准,货物周转量以《货报十二》为准。
(二)清算收入的计算
1、管内收入的清算
凡属于铁路局的管内运输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清算。
2、直通收入的清算
直通清算实行全路统一单价,单价水平根据全路的直通收入额和直通周转量分客运、行包、货运分别制定,每年按计划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较大偏差时,年度将不再调整。
各铁路局的直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通客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旅客周转量×当年客运直通单价
直通行包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行包周转量×当年行包直通单价
直通货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周转量×当年货运直通单价
3、“调节收入”的计算
为了调节局间不平衡和支付部集中负担的支出,各铁路局要按“管直”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部上交“调节收入”。“调节收入”按如下公式计算:
调节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率
调节收入率根据全路的的收入、支出情况每年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中可根据运输情况的变化,管内和直通实行不同的或统一的调节收入率。
4、清算收入的计算
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其他应得收入
其中,其他应得收入是指调节收入的再分配所得、宏观调控奖罚的清算收入和按单项规定分配的各种收入,具体项目和办法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公布后执行。
二、成本的控制
铁道部每年根据全路及各局运输生产任务和财务状况,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确定全路及各局的成本控制目标。各铁路局要通过强化成本管理、挖潜降耗,按成本目标分级责任制要求,将全局成本目标分解下达。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站段成本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预算)执行,努力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为了加强成本控制的力度,使企业更加注重成本管理,控制成本增长,在铁路局“工效”挂钩办法中,增加工资与成本控制挂钩的内容。另外,部将通过资金的宏观调控来控制铁路局的成本支出。
三、利税的分配
各铁路局按清算收入和国家规定的比例(即:营业税:3%、城建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上缴营业税及附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计税利润33%向铁道部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资金缴拨
实行“管直”方案以后,各铁路局的进款收入,首先必须保证建设基金和保价收入的全额上缴。在向部上缴以上两项款项后,再按下列方法计算运输收入的缴部资金:
1、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应交部的所得税;
3、国家及部规定的其他应缴收入;
4、运输收入与清算收入的差额。
以上各项分别计算加总后,如果合计数为负数,由部考虑调节。
年初由部下达缴部资金计划,每季清算一次。
为了与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相衔接,1994年暂维持目前的资金抵拨办法,但将严格抵拨制度,确保资金上缴。
五、宏观调控措施
为了确保“管直”方案的顺利实施,铁道部将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①采取加大限制口排空和装车去向对清算收入的奖罚力度,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②加大对分界口交接车考核的奖罚力度,保证运输畅通。
2、确保生产设备的良好状况
①制订主要设备的完好状况指标,采取考核主要设备完好率对清算收入进行奖罚;
②制订措施控制支出结构,考核直接生产费占运输总支出的比重。
3、确保运输收入目标的实现
按运输进款收入目标进行考核,对于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计划的铁路局给予适当奖励。
4、确保支出目标的控制
①实行“工效挂钩”控制成本的措施;
②通过资金缴拨控制成本。
5、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准确
①严肃统计纪律,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制订措施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②加强对运输收入的稽查,对于违法乱纪现象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③严格运输进款报缴制度,强化资金抵拨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报缴、抵拨运输收入者予以处罚。
注:本法规1999-7-23已经被id70030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
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铁财(1994)61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积极性,部经研究决定,在全路运输企业推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现将《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与本办法有关的清算具体问题和会计处理事项由部财务司制定;有关宏观调控措施,部将另文公布。
附: 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目前的运价管理体制和企业结构形式,部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路运输企业实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
“管直”方案的实施,将改变多年来运输企业收入分配以各局支出为主要依据的作法,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清算收入将主要与运量(分开管内和直通)挂钩,从而避免各局之间攀比支出增长,加大铁路局管理成本的责任。
“管直”方案包括收入清算、成本控制、利税分配、资金缴拨四个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环节,此外,为了保证全路统一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有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运输收入的清算
(一)管内收入与直通收入的统计
1、参加清算的运输收入范围及划分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运输收入,指客货运输收入,不包括保价收入和建设基金收入。运输收入中扣除部规定按单项办法核算的收入外为参加“管直”清算的收入。
“管内”运输收入与“直通”运输收入的列报按照部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2、“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统计和确认
发生在一个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管内运输;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局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直通运输。
“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的确认按统计部门的正式报表统计。旅客周转量以《客报二》为准(车上补票收入列担当局管内收入,工作量不再统计),行包周转量以《客报七》为准,货物周转量以《货报十二》为准。
(二)清算收入的计算
1、管内收入的清算
凡属于铁路局的管内运输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清算。
2、直通收入的清算
直通清算实行全路统一单价,单价水平根据全路的直通收入额和直通周转量分客运、行包、货运分别制定,每年按计划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较大偏差时,年度将不再调整。
各铁路局的直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通客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旅客周转量×当年客运直通单价
直通行包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行包周转量×当年行包直通单价
直通货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周转量×当年货运直通单价
3、“调节收入”的计算
为了调节局间不平衡和支付部集中负担的支出,各铁路局要按“管直”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部上交“调节收入”。“调节收入”按如下公式计算:
调节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率
调节收入率根据全路的的收入、支出情况每年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中可根据运输情况的变化,管内和直通实行不同的或统一的调节收入率。
4、清算收入的计算
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其他应得收入
其中,其他应得收入是指调节收入的再分配所得、宏观调控奖罚的清算收入和按单项规定分配的各种收入,具体项目和办法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公布后执行。
二、成本的控制
铁道部每年根据全路及各局运输生产任务和财务状况,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确定全路及各局的成本控制目标。各铁路局要通过强化成本管理、挖潜降耗,按成本目标分级责任制要求,将全局成本目标分解下达。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站段成本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预算)执行,努力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为了加强成本控制的力度,使企业更加注重成本管理,控制成本增长,在铁路局“工效”挂钩办法中,增加工资与成本控制挂钩的内容。另外,部将通过资金的宏观调控来控制铁路局的成本支出。
三、利税的分配
各铁路局按清算收入和国家规定的比例(即:营业税:3%、城建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上缴营业税及附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计税利润33%向铁道部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资金缴拨
实行“管直”方案以后,各铁路局的进款收入,首先必须保证建设基金和保价收入的全额上缴。在向部上缴以上两项款项后,再按下列方法计算运输收入的缴部资金:
1、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应交部的所得税;
3、国家及部规定的其他应缴收入;
4、运输收入与清算收入的差额。
以上各项分别计算加总后,如果合计数为负数,由部考虑调节。
年初由部下达缴部资金计划,每季清算一次。
为了与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相衔接,1994年暂维持目前的资金抵拨办法,但将严格抵拨制度,确保资金上缴。
五、宏观调控措施
为了确保“管直”方案的顺利实施,铁道部将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①采取加大限制口排空和装车去向对清算收入的奖罚力度,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②加大对分界口交接车考核的奖罚力度,保证运输畅通。
2、确保生产设备的良好状况
①制订主要设备的完好状况指标,采取考核主要设备完好率对清算收入进行奖罚;
②制订措施控制支出结构,考核直接生产费占运输总支出的比重。
3、确保运输收入目标的实现
按运输进款收入目标进行考核,对于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计划的铁路局给予适当奖励。
4、确保支出目标的控制
①实行“工效挂钩”控制成本的措施;
②通过资金缴拨控制成本。
5、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准确
①严肃统计纪律,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制订措施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②加强对运输收入的稽查,对于违法乱纪现象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③严格运输进款报缴制度,强化资金抵拨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报缴、抵拨运输收入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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