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9-11【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发文号】法(研)复[1987]34号【失效时间】1994-7-27【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4-7-27已经被id10611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注:本法规1994-7-27已经被id10611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987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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