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63-10-30【标题】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财政部【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233010
【法规全文】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863号
1963-10-30财政部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规全文】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863号
1963-10-30财政部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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