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1963-10-30
【标题】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财政部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7233010


【法规全文】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政部复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863号

1963-10-30财政部


黑龙江省财政厅:
  9月24日(63)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土地和耕种铁路局留用地征、免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了。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的具体免征范围,本部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下达。对于铁路局留用土地征、免农业税问题,同意仍按1953年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53)财经财字第20号通知中的规定办理。为了便于执行,重申上项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以养路为目的的林场及铁路员工(包括家属)纯为自己消费而耕种的小块菜地,均免征农业税。
  二、由铁路局直接经营农业生产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铁路路基两旁留用的土地及铁路局其他暂不需要的土地,由铁路局借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耕种的,由生产队照章缴纳农业税。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十月三十日



为您推荐
来源:铁路工程建设网作者:吴宇博、王鹏
来源:铁路工程建设网作者:吕奎元/文 郭 超 郑浩宇 吕奎元/图
来源:铁路工程建设网作者:王诗迪
来源:铁路工程建设网作者:张聪聪
来源:铁路工程建设网作者:吴欢欢
《中国石油和化工》杂志社有限公司 -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