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79-12-6【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9/11361719790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4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4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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