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0-3-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发文号】
【失效时间】2013-1-1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案件的通知

198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1979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达了通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人力不足,经费困难的情况下都积极承办了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目前,由于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筹备组正在积极筹备。在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尚未正式办公之前,仍按联合通知的精神执行,继续受理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以利于及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铁路运输系统的案件中,确有实际困难,可与铁路运输检察院、法院筹备组协商解决。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法院应抓紧筹备,争取尽快开始办公。
特此通知。


《中国石油和化工》杂志社有限公司 -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