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颁布时间】1952-1-25
【标题】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文号】
【失效时间】1998-1-1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8-1-1已经被id360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铁道部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

(一)原则上所有培修或新建堤坝工程,由水利部各单位负责。
(二)每年秋季由铁道部、水利部会同检查,认为有应行培修或新建的工程,凡在水利工程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者,由水利部统筹列入计划,其不在水利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而为保护铁路所必需的工程,应在提出年度控制数字意见的同时,由两部联合呈请财委批准后,由水利部列入计划,负责施工。
(三)因堤坝溃决,或紧急抢堵,铁路必须协助抢堵,需用之专款准予在铁道营业费内暂垫,再由两部会同请拨专款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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