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4-12-13【标题】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国家铁路局【法规来源】http://www.nra.gov.cn/zwzc/flfg/gfxwj2/201503/t20150304_12645.htm
【法规全文】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65号):2014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七条 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铁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第九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技术机构需建立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涉及《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由建标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将铁专计量标准目录及有关信息汇总,每年12月统一报送科法司。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十一条 铁专量具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加强研发、试用和评审技术工作,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在用铁专量具必须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实施校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条件对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对于无法实施量值溯源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量值核查或比对。
第十三条 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委托已建立相应计量标准的其他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铁专量具量值溯源。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规定,从事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以下简称“铁专计量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人员考核和管理,按国家计量检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铁专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应所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需要,包括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计量专业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均应达到合格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铁专计量人员考核管理需要,科法司组织建立考核题库,归口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统一考核。铁专计量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铁专计量人员参加统一考核或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考核《题库》各专业的编撰和主审人员、国家或铁路系统举办计量规程规范宣贯班授课人员、按计量专业项目组织的全国或铁路系统计量技能竞赛的获奖者,需从事相应项目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可以免试,并由组织考核部门办理免试手续。
已经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计量人员,不再进行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参加统一考核的铁专计量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归口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第六章 计量规程规范
第二十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每年定期提出铁路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科法司。由国家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部门计量规程规范计划,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归口单位(计量技术委员会)签订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项目管理合同。
对于经审核同意的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计划项目,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计量规程规范项目年度计划,按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和计量规程规范宣贯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JJG(铁道);铁路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代号为:JJF(铁道)。
第二十三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计量规程规范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计量规程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量具,暂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的,相关单位须制定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七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实验室”),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章 专业计量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立国家授权铁路专业计量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分站)撤销及调整授权区域,经国家铁路局确认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法司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授权考核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法司应加强铁路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实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法司定期公布《铁专目录》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铁专计量标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铁路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铁专计量人员技术培训及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错误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质执行检定或校准;
(五)未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归口单位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技术归口工作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不得与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审查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包括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引起的计量纠纷),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09号)、《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79号)、《铁路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铁办科技〔2012〕34号)同时废止。
【法规全文】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65号):2014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铁专目录》”),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发布。
国家铁路局对《铁专目录》范围内,有关计量标准器具(以下简称“计量标准”)建立、量值溯源、计量人员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等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铁专目录》的铁专量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工作,配合国家质检总局管理铁路国家专业计量站。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专计量技术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铁专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关系确认、铁路计量检定人员技术考核、铁专计量比对和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技术工作,并负责铁专计量技术档案管理。
归口单位应保证铁专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技术档案保管及必要的经费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专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七条 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铁专量具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铁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第九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技术机构需建立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涉及《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由建标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将铁专计量标准目录及有关信息汇总,每年12月统一报送科法司。
第四章 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十一条 铁专量具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加强研发、试用和评审技术工作,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在用铁专量具必须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实施校准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条件对校准结果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进行确认。对于无法实施量值溯源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量值核查或比对。
第十三条 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委托已建立相应计量标准的其他单位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铁专量具量值溯源。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规定,从事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以下简称“铁专计量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铁专量具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的人员考核和管理,按国家计量检定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铁专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应所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需要,包括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计量专业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三项均应达到合格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铁专计量人员考核管理需要,科法司组织建立考核题库,归口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统一考核。铁专计量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铁专计量人员参加统一考核或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考核《题库》各专业的编撰和主审人员、国家或铁路系统举办计量规程规范宣贯班授课人员、按计量专业项目组织的全国或铁路系统计量技能竞赛的获奖者,需从事相应项目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可以免试,并由组织考核部门办理免试手续。
已经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计量人员,不再进行计量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参加统一考核的铁专计量人员经考核合格,由归口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第六章 计量规程规范
第二十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每年定期提出铁路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科法司。由国家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部门计量规程规范计划,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归口单位(计量技术委员会)签订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项目管理合同。
对于经审核同意的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计划项目,由计量技术委员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下达。
第二十一条 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计量规程规范项目年度计划,按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和计量规程规范宣贯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JJG(铁道);铁路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代号为:JJF(铁道)。
第二十三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计量规程规范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对需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计量规程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对已不适用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铁专目录》范围内的铁专量具,暂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的,相关单位须制定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七章 计量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为“实验室”),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科法司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根据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室现场技术评审工作,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第八章 专业计量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建立国家授权铁路专业计量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分站)撤销及调整授权区域,经国家铁路局确认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法司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授权考核工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法司应加强铁路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实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科法司定期公布《铁专目录》范围内考核合格的铁专计量标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铁路计量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有关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铁专计量人员技术培训及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错误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质执行检定或校准;
(五)未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归口单位有责任为申请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样机保密,不得利用技术归口工作之便,研制、开发同类产品,不得与被考核、审查的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审查公正性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铁专量具及计量标准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包括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检定引起的计量纠纷),按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科技〔2011〕109号)、《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79号)、《铁路计量标准管理实施细则》(铁办科技〔20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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